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稱「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須分別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始得為之。此項程序固屬憲法保留之範疇,縱係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而遽予剝奪。
前面說須有法律依據,後面又說不得制定法律,不得制定法律又如何有依據,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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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稱「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須分別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始得為之。
此項程序固屬憲法保留之範疇,縱係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而遽予剝奪。
(B) →J708. 理由書第三段。
惟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在目的、方式與程度上畢竟有其差異,是其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自非均須同一不可。 → 並非都要一樣
1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人身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憲法第8..-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