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四分之三
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
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13. 依據我國憲法民國九十四年增修條文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