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行政執行法核發禁止命令之規定,所稱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依義..-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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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Fighting!! 大一上 (2021/01/16)
(A)北區(含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園市、新竹市、新竹縣):新臺幣二萬四千元。(O)(B) 中區(含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新臺幣一萬八千五百元。(C) 南區(含嘉.....看完整詳解 |
4F 小明 小五上 (2021/03/08)
V(A) 北區(含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園市、新竹市、新竹縣):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正確 (B) 中區(含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1萬8千5百 (C) 南區(含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1萬8千 (D) 東區(含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1萬6千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90031001900-1040115 行政執行法 第 17-1 條 第 1 項 之「一定金額」 一、行政執行法第17-1條(下稱本條)第1項本文所稱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係指義務人滯欠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千萬元。 二...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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