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資恐防制法第 5 條規定,國際制裁名單之除名程序須由下列何者組織為之?
(A)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B)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C)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D)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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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5), B(116), C(3), D(125), E(0) #3031745

詳解 (共 3 筆)

#5718655
《資恐防治法》第五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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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7742
法規名稱: 資恐防制法 EN
   
第 5 條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應即指定下列個人、法人或團體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
一、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資恐相關決議案及其後續決議所指定者。
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有關防制與阻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決議案所指定者。
前項所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除名,非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除名程序,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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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3913
第 5 條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應即指定下列個人、法人或團體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
一、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資恐相關決議案及其後續決議所指定者。
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有關防制與阻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決議案所指定者。
前項所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除名,非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除名程序,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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