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時程,下列何者正確?
(A)應自發生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向相關單位申報
(B)應自發現並確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向相關單位申報
(C)應於簽報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
(D)應於簽報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十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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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41), C(1804), D(32), E(0) #3031749
統計: A(53), B(41), C(1804), D(32), E(0) #3031749
詳解 (共 2 筆)
#5953051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 15 條
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融機構對於符合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之監控型態或其他異常情形,應依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儘速完成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檢視,並留存紀錄。
二、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依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報,並於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調查局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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