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晚近以來「媒體近用權」漸被視為重要人權項目,請問下列何者為媒體近用權之意涵?
(A)人人有權平等接觸媒體訊息
(B)媒體有權接近使用政府資訊
(C)人人有權決定媒體訊息內容
(D)媒體有權進行公開自由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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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11), C(207), D(8), E(0) #349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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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近用權」就是「依據公平的原則,讓每一個人與多元的社會團體,有機會在報紙、電視、廣播上發表自己對於公共議題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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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以來「媒體近用權」漸被視為重要人權項目,請問下列何者為媒體近用權之意涵?
(A)
人人有權平等接觸媒體訊息
(B)
媒體有權接近使用政府資訊
(C)
人人決定媒體訊息內容
(D)
媒體有權進行公開自由採訪

~
解析 :

一、具體而言,「公民」有「六種基本」的「傳播權利」:
(
)「知」的「權利」;
(
)「傳布消息」的「權利」;
(
)「討論時政」的「權利」;
(
)「保護個人隱私」的「權利」;
(
)「個人」積極地「接近媒體」與「使用媒體」的「社會權利」;
(
)「接受媒體素養教育」的「權利」。  由於「公民」的「傳播權」乃是「基本人權」的「一部分」,現代「大眾媒體」影響「民主社會」極深,身為「現代公民」就必須「瞭解媒體」、並且「接近使用媒體」(access to media),才能彰顯「媒體服務社會公共事務」的「角色」。
 二、 「公眾近用媒體權」: 在 「公眾近用媒體」的概念中,「媒體參與」不只是在家收聽廣播、看電視或使用電腦與網路,也不是參觀報社內部作業、參加電視錄影,更不是上節目表演個人才 藝,而是「依據公平的原則」,讓「每一個人」與「多元」的「社會團體」,都有「機會」在「報紙」、「廣播」、「電視」上「發表自己」對於「公共議題」的 「看法」(朱慕蓉,2005)。

三、媒體小識典 -近用媒體權(媒體近用權) :

(
) What’s近用媒體權」?
       1984
年《聯合國人權宣言》即指出:不分「性別」、「種族」、「國籍」、「年齡」,即指「全部人類」均應當享有的「傳播權」包括「知的權利」與「近用媒 體權」。前者指出「人們」有「不受限制充分獲得資訊」的「權利」,後者則強調「你我透過媒體表達不同」的「主張」。
      
「近用」(access)是外來語,同時具有「接近」與「使用」之意。也就是報社、電台、電視台等媒體機構「開放版面」或「開放時段」,讓「有需要發聲」 的「社會大眾可以撰寫內容製作節目」,並藉由「媒體機構」協助「出版」與「播送」,使「弱勢族群」的「意見」能「傳播出去」。
       
因此,「近用媒體權」即是「依據公平的原則,讓每一個人與多元的社會團體,有機會在報紙、電視、廣播上發表自己對於公共議題的想法」。

(
) How to「媒體近用」?
1.
撇步一:
   
使用公益時段或版面發聲 除報紙及雜誌的民意論壇與投書版外,我國相關法令如「有線電視法第25條」、「公共電視第11條」等明文規定,電視媒體需撥出公益時段及頻道供民眾使用。

2.
撇步二:
   
爭取在每日新聞或版面中曝光的機會 如果個人或民眾想要在媒體上發聲,必須積極的企畫所要宣傳的議題內容與形式,才有可能獲得媒體青睞,成功提出訴求。    
                                        
[
資料來源 : 摘自《公視之友》第8081期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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