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現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現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應處以何種徒刑?
(A)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B)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C)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D)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0), B(256), C(270), D(1356), E(1) #159640
統計: A(180), B(256), C(270), D(1356), E(1) #159640
詳解 (共 1 筆)
#2306781
已經修法了
現在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33條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3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