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同為 15 歲的阿明與阿嬌兩人是國中同學兼男女朋友,一次單獨出遊時發生性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兩人是自願發生性行為,沒有加害者與受害者,不屬違法行為
(B)基於保護女性,檢察官可單獨對阿明主動提起公訴
(C)因兩人為男女朋友關係情投意合,且無金錢交易,故無違法
(D)因兩人皆未滿 16 歲,雙方家長皆可對彼此提出妨害性自主的告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9), B(107), C(272), D(9969), E(0) #1027352

詳解 (共 10 筆)

#1224955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的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其(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意願者,更依第222條第2款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有第227-1條的兩小無猜條款,即未滿十八歲的人犯第227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或根據第229-1條,即未滿十八歲的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D之選項)
225
1
#2926762

(刑法第 227 條)

I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V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雙方滿16合意性交:無刑責。

二、雙方未滿16合意性交:有刑責。
  (一)行為人未滿18歲時,為告訴乃論(兩小無猜條款),「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如果有一方滿16歲時,可區分:
     1、一方未滿14→§227I
     2、一方14以上未滿16→§227III


89
0
#1630774

更正

刑法227條中規定了和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行為者,不論其為自願或強迫,都一樣是有罪的。 (未滿十四歲者刑期較重)

對於未滿十八歲的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需告訴乃論

如果監護人提告且被告未滿十八歲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但如果滿十八歲犯227條之罪(與未滿16歲發生性行為者)為非告訴乃論罪

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存在,就算沒人告訴,也可以將被告提起公訴,讓案件進到法院審理階段。

有錯下面更正.謝謝

63
0
#2145438

兩小無猜條款 還是有些條件的 以前沒考這麼細 ....


第 227-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可減輕或免除其刑及須告訴乃論,所謂告訴乃論就是要主動提起告訴才算,只要不主動提,即使檢警知道此事,也不會主動偵辦的,這就是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只要符合條件,又是兩情相悅,沒有任何暴力脅迫再加上雙方父母又不提告,是可以免去刑責的。

51
1
#2740235

如果是男女都是滿16歲合意性交,合法。

反正只要有一方未滿16歲的都會有罪就是了!!!!(只是在於輕重而已)


錯得冤枉...
47
2
#1230726
刑法第227條中規定了和未滿14歲的人發生性行為者,不論其為自願或強迫,都一樣是有罪的。
但是由於可能雙方都是未成年的小孩,只因好奇或相愛而誤嚐禁果,故刑法227-1條規定,十八歲以下,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以A應該是屬於違法行為,但因雙方皆十八歲以下,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40
2
#1221844
兩人各該當刑法第227-1條,對18歲以下之人犯第227條之罪,
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25
1
#2511916
這題是雙方都未滿十八歲所以可以適用227-1,如果改成男方或女方當中其中一人滿十八歲是否就是另一種解釋了?
15
0
#3711579

A和C基本上是一樣的答案,只是換個方式說,
B的答案一看就很荒謬,
所以答案是D~

8
1
#1230509
為何A不對
5
3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59870
未解鎖
依《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14歲...
(共 19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