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由於社會進步,現代選舉的競選活動不僅蓬勃熱烈,宣傳花招也五花八門,下列那..-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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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婷尹 高一下 (2011/12/23)
(A)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四十條(競選活動期間)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B)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三十七條(不得接受競選經費之捐贈) 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下列競選經費之捐贈: 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其他組候選人。但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五、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C)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五十二條(宣傳品印發及競選廣告物之懸掛豎立注意事項) 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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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2/12)
(0800716)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45-2 條 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左列競選經費之捐助: 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 二、同一種選舉其他政黨或候選人。 三、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0930318) (制定) 政治獻金法 第 30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八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四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五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第一項有關違反第四十五條之三之處罰規定,與人民團體法第五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自本法施行日起不再適用。但個人或營利事業於本法施行日...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