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若與英美兩國的政府體制進行比較,下列何者為我國《憲法》較為特殊的體制設計?
(A)國會議員不得兼任內閣的閣員
(B)行政首長須接受國會議員質詢
(C)國會可對內閣進行不信任投票
(D)人民擁有罷免國家元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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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75), C(85), D(386), E(0) #608349
統計: A(100), B(75), C(85), D(386), E(0) #608349
詳解 (共 6 筆)
#946775
題意應該是要找出"我國憲法中何者是英美所沒有的體制設計"
美國總統制特色:
1.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非人民直選
2.行政、立法相互獨立......(A)
3.總統、國會選舉分開進行
4.總統無權解散國會,國會不能對總統投不信任票。但總統違憲或嚴重違法,國會可提出彈劾案。
英國內閣制特色:
1.虛位元首,採世襲制度
2.行政、立法既聯合又鬥爭......(B)
3.國會對內閣可提出不信任案,內閣可呈請元首解散國會......(C)
4.國會通過的法律案在元首簽署公布前,須經內閣首相副署,由內閣負全部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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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094
(A)英國內閣制,國會議員可以兼任內閣閣員。
(B)美國總統制,總統不接受國會質詢。
(C)臺灣,行政院院長於不信任案通過後十日內應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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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096
內閣制,國會對內閣總理的牽制透過「不信任案」,沒有罷免的使用。在台灣,1/4立法委員提議,2/3通過,交由人民公投,有效票數過1/2即通過罷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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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474
(A)同美國總統制。
(B)(C)同英國內閣制。
(D)英國世襲無法罷免;美國總統除非違法失職,才可由國會提出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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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6341
若與英美兩國的政府體制進行比較,下列何者為我國《憲法》較為特殊的體制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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