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行政命令」與「法律」的制訂程序不同,位階也有異。以下關於「行政命令」與「法律」的敘
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具有制訂行政命令的權力,不受立法機關的監督及干預
(B)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應由法律規範或至少有法律的授權
(C)立法院對所有的行政命令只能進行文字修正,不得變更實質內容
(D)為了追求立法效率,立法院應該完全授權行政機關制訂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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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837), C(36), D(18), E(0) #608357
統計: A(32), B(837), C(36), D(18), E(0) #608357
詳解 (共 4 筆)
#2354749
行政機關具有制定行政命令的權力,但須有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範圍,此為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並且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所有的職權命令與授權命令,訂定後都要送到立法院審查。
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43號解釋理由書所揭示之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故立法機關不得完全授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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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579
請問B的答案正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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