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訂約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其採分項複數決標者,以下何者為非?
(A)就 不同項次標的分別訂定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之合理上限。不另訂定大量訂購 優惠條款。
(B)限制得標廠商家數,以促進價格競爭。
(C)招標文件得訂明 如投標廠商同意跟進最低決標價格時,均得併列為得標廠商。
(D)應符合採 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競標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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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48), C(160), D(7), E(0) #2416585

詳解 (共 1 筆)

#4396862

(A)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3年4月30日工程企字第10300142330號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囑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請就不同標的分別訂定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合理上限,不另訂定大量訂購優惠條款。


(B)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3年6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300214070號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重申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如發現契約價格高於市場行情,請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商品市價通報機制」通報訂約機關辦理查價。

說明四: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已自行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並依其實際需求限制得標廠商家數


(C)工程企字第8810714

說明一:貴局擬於招標文件訂定:「投標廠商之報價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原則:其他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如願減至最低標報價者,亦得並列為得標廠商」之決標方式,應可促進競爭....。

重點在於符合招標文件廠商,不是投標廠商就可以列為得標廠商。


(D)採購法第52條的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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