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汽車在峻狹坡道路會車時,應該
(A)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
(B)上坡車讓下坡車先行
(C)沒有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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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65), B(340), C(16), D(0), E(0) #3201052
統計: A(2865), B(340), C(16), D(0), E(0) #3201052
詳解 (共 2 筆)
#6294401
第 100 條 汽車交會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應減速慢行。
二、在山路交會時,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三、在峻狹坡路交會時,下坡車應停車讓上坡車先行駛過。但上坡車尚在坡下而下坡車已駛至坡道中途者,上坡車應讓下坡車駛過後,再行上坡。
四、雙向車道上之單車道橋樑,設有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應依其指示行駛;未設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如同時有車輛自兩端行近橋口時,應先暫停並視情況,由一方亮停車燈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他方始得行駛通過。
五、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
六、夜間會車應用近光燈。
七、單車道之橋樑及隧道不得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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