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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關保險法第 116 條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A)停效後超過 6 個月之復效,如被保險人之危險
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者,保險人得拒絕其復效
(B)保險契約約定復效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
得低於 2 年
(C)停效後超過 6 個月之復效,於保險人同意,並經要保人繳清欠繳保險費、約定之利息
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D)停效後 6 個月內之復效於要保人繳清欠繳保險費、
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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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8), B(129), C(180), D(109), E(0) #1640527
統計: A(298), B(129), C(180), D(109), E(0) #1640527
詳解 (共 9 筆)
#6241421
很爭議的一題,研究很久及看了大家的留言得出的比較~如下
130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 116 條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A) 停效後超過 6 個月之復效,如被保險人之危險 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者,保險人得拒絕其復效 ↑ 保險法第116條第3項→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重大變更的情況要達拒絕承保,保險人才得拒絕其復效
重大變更的情況要達拒絕承保,保險人才得拒絕其復效
(B) 保險契約約定復效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 得低於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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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停效後超過 6 個月之復效,於保險人同意,並經要保人繳清欠繳保險費、約定之利息 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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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人同意,代表要保人已經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給保險人,所以可以恢復其效力,但仍需要繳交停止效力之日起的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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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16條第3項→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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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停效後 6 個月內之復效於要保人繳清欠繳保險費、 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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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8335
答案應該是A,A
A選項後句是錯的,應該接「得要求提供可保證明」
C選項都說保險人同意了,如前所述「保險業者得要求提供可保證明」,但他也可以不看可保證明就同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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