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應由各所有人平均分擔之
(B)共有部分,得與專有部分及其基地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C)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經規約之約定供特定所有人使用
(D)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得另約定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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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69), C(73), D(255), E(0) #321892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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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9 條 Ⅰ 稱區分所有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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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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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 799 條 第五項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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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第 799 條 第三項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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