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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土地行政與土地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2.高先生的土地在民國 101 年 1 月 15 日被公告徵收,於下列哪種情況下,高先生可以申請收回被徵收的土 地?
(A)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 2 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B)徵收開發完成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C)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 3 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D)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而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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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F
Yining 小三上 (2017/04/09)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n 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n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n 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n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n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n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第三項大意是說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滿五年之後依其他計畫使用的話不能據此行使收回權換句來說未滿三年不依原徵收計畫繼續使用也是可以收回才對吧...?
所以答案C也是正確的題目出得很不好


2F
阿璇 國三上 (2020/10/14)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非2年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非3年


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但依其事業性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3F
Shilo Wu 高三下 (2022/08/11)
(A)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2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第一款)-->應為3年
(B) 徵收開發完成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正確
(C) 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3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第三款)-->應為5年
(D) 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而變更使用-->來亂的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A)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C)

12.高先生的土地在民國 101 年 1 月 15 日被公告徵收,於下列哪種情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