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據我國《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有關衛生設 備之數量規定,..-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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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Bao-Ha Huang 高一下 (2019/04/23)
第 24 條 衛生設備之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幼兒使用之下列設備: (一) 大便器:以坐式為原則,其高度(含座墊)為二十五公分(得正負加減四公分);採蹲式者,應在其前方或側邊設置扶手。但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應使用坐式大便器。大便器旁應設置衛生紙架。 (二) 小便器:高度不得逾三十公分,且不得採用無封水、無防臭之溝槽式小便設施。 (三) 水龍頭:間距至少四十公分,水龍頭得採分散設置。但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設置於盥洗室(含廁所)內。水龍頭出水深度,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四公分;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七公分。 (四) 洗手臺:...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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