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試)警大◆警察法規(含行政程序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5.某甲在轄區之火車站大廳內,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西瓜刀一把,被警察查獲。請問該行為之法定罰為何?
(A)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B)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C)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kobe bryant 國一下 (2016/10/14)
第 63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看完整詳解
5F
片倉喜多 大三下 (2020/08/23)
到底背處罰額度要幹嘛…
6F
小明 小五上 (2021/03/0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


查看完整內容
7F
高三下 (2024/02/18)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15.某甲在轄區之火車站大廳內,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西瓜刀一把,被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