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經許可持有之槍砲如不需置用時,應何處理?
(A)由警察機關無償收繳,並予以銷毀
(B)由警察機關沒入,並予以銷毀
(C)由警察機關向持有人價購,並留作公用
(D)由持有人自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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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 B(199), C(680), D(80), E(0) #314406

詳解 (共 7 筆)

#1661187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5條之2(槍砲彈藥刀械送交銷毀、留用規定)

  依本條例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其持有之槍砲、彈藥、刀械,由中央主管機關給價收購。但政府機關(構)購置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或違反本條例之罪者,不予給價收購: 

  一、許可原因消滅者。 

  二、不需置用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

        ...

        ...

第一項收購之槍砲、彈藥、刀械及收繳之證照,由中央主管機關送交內政部警政署銷毀。但經留用者,不予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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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958
不是依據槍砲彈藥第五條嗎?怎會是無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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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922
應該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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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533
哪條規定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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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597
這題有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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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504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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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6910
原本題目:132.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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