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已修正刪除第40條之規定而改依政治獻金法第 18 條
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已刪除】42.依現行法規定,個人對於總統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上限為:(A)新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