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進口之構造
①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 度在 4 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
②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 40 公尺
③進口之寬度應在 75 公分以上, 高度應在 1.2 公尺以上。其開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 80公分範圍以內。
建築與消防實務法規彙編五南出版第一篇建築法規P181 有改版的話,頁數會變第五節 緊急出口1:寬度在4公尺以上2:進口間隔不得大於40公尺3:80公分
建築技術規則第一百零九條
緊急進口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二、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四十公尺。
三、進口之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二公尺以上。其開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範圍以內。
四、進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
五、進口外應設置陽台,其寬度應為一公尺以上,長度四公尺以上。
六、進口位置應於其附近以紅色燈作為標幟,並使人明白其為緊急進口之標示。
24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緊急進口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設置:①進口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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