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處理手冊第15點:公文...
「便箋」為「其他公文」的一種,定義為:「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
便箋以私誼為主,但權宜用在公務上者,稱為「公務用的便箋」。該手冊第45點第4項另予規定:「同一機關之內部各單位,必須以書面洽辦公務者,應以書函或便箋行之……。」
文書處理手冊 第十五條
(A) 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
(B)報告: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等;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請時使用。
(C) 節略: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起首用「敬陳者」,末署「職稱、姓名」。
(D)手令或手諭: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
29 關於公文製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