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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修憲之界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並無關於修憲界限之明文規定
(B)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屬修憲之界限
(C)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屬修憲之界限
(D)逾越修憲界限之憲法修改條文,不待司法院大法官宣告,該條文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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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立安 大二上 (2016/11/01)
No.4991.修限界線論一語 -> 出自於大法官499號解釋2.而修改憲法亦係憲法上行為之一種,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所謂明顯,係指事.....看完整詳解
22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4/29)

 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 

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23F
J-kepgoi 高一下 (2021/08/20)

釋字499: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之福祉至鉅,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又修改憲法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應公開透明為之,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

  而修改憲法亦係憲法上行為之一種,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所謂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所謂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則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

24F
s 高三下 (2024/04/22)

本來就沒這種規定 是釋字說的

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修憲之界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憲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