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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392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非僅指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
釋字588
憲法 第 8 條 第 1 項 ,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乃採廣義,凡功能上具有前述警察之意義、即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概屬相當,並非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是以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1項,關於拘提、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之規定,核與憲法前開規定之意旨尚無違背。
釋字392
憲法 第 8 條 第 1 項 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非僅指同法第77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
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