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0 行政機關作出不利行政處分之前,未給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其效力為下列何者?
(A)無效
(B)不成立
(C)得補正
(D)得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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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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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欣芸 小四上 (2016/07/09)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規定:「Ⅰ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Sunny Teng 國三下 (2020/07/07)

行政處分之瑕疵及廢止

一、行政處分無效情形

§111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二、行政處分得補正情形

§114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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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行政機關作出不利行政處分之前,未給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其效力為下列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