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6 號解釋之意旨,教師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學校具體措..-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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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張子傑 高二下 (2020/05/31)
B有點疑問 因為已經修法(似乎還未實施就是) 教師的救濟途徑申訴再申訴後不能打訴願,兩條路只能選一條走 教師法 第 44 條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為申訴及再申訴二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二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二級。但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學校為中央一級,其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 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 教師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後,不得復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於申訴、再申訴程序終結前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教師;同時提起訴願者,亦同。 教師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後,復依本法提起申訴者...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