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1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6 號解釋之意旨,教師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學校具體措施遭受侵害時,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教師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學校具體措施之侵害,自得如一般人民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 有關規定,向法院請求救濟
(B)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 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C)教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之救濟途徑,並未限制公立學校教師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
(D)曠職登記、教師評量等之學校具體措施因非屬於權利侵害,故不得提起救濟,始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 之憲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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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研一下 (2018/03/31)
曠職登記、教師評量等之學校具體措施屬於權利侵害,故得提起.....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9F
waste36 高三上 (2017/11/20)
解釋文
1
  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教師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學校具體措施遭受侵害時,得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向法院請求救濟。教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僅係規定教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之救濟途徑,並未限制公立學校教師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11F
張子傑 高二下 (2020/05/31)

B有點疑問 因為已經修法(似乎還未實施就是) 教師的救濟途徑申訴再申訴後不能打訴願,兩條路只能選一條走

教師法 第 44 條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為申訴及再申訴二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二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二級。但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學校為中央一級,其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

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

教師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後,不得復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於申訴、再申訴程序終結前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教師;同時提起訴願者,亦同。

教師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後,復依本法提起申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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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6 號解釋之意旨,教師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學校具體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