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新修:
哺(集)乳 第 18 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已刪除】26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哺乳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哺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