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憲法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90 號解釋,下列何者未被列為候選人的資格..-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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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ziv 大二下 (2024/01/22)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是法律對於被選舉權之具體行使,於合理範圍內,並非完全不得定其條件。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八十年八月二日法律名稱修正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各級民意代表候選人學、經歷之限制,雖與其他國家不盡相同,但為提升各級民意代表機關之議事功能及問政品質,衡諸國情,尚難謂其與憲法有所牴觸。惟國民之教育日益普及,選舉人對於候選人選擇之能力相對提高,此項對各級民意代表候選人學、經歷之限制是否仍應繼續維持,宜參酌其他民主國家之通例,隨時檢討,如認有繼續維持之必要,亦應重視其實質意義,並斟酌就學有實際困難之人士(例如因身體或其他原因其接受學校教育顯較一般國民有難於克服之障礙者),由立法機關為合理之裁量,而作適當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