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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3.被逮捕拘禁之人及關係人,認為逮捕拘禁過程及羈押之必要性有違法不當時,得聲請法院審理的救濟制度稱為:
(A)訴願制度
(B)提審制度
(C)監察制度
(D)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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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IU我婆 大三下 (2020/10/22)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
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2F
Mmm 大一上 (2021/01/26)

只要是人民的人身自由遭受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剝奪時,不論是否因為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例如:入出國及移民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港澳關係條例的收容、精神衛生法的強制住院、傳染病防治法的強制隔離及陸海空軍懲罰法的悔過處分等情形,或其他涉及剝奪人身自由的法律,本人或他人都可以聲請提審,請求法院即時介入審查行政機關剝奪人身自由行為是否合法。

63.被逮捕拘禁之人及關係人,認為逮捕拘禁過程及羈押之必要性有違法不當時,得聲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