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被連署人應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一百萬..-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7F handsomeroom2 小四上 (2014/10/26)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40號解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這兩條釋憲的保證金讓人混淆...有人可以解答一下有什麼差別嗎? |
8F 夢想起飛 高一上 (2015/06/06)
釋字468號摘錄 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 釋字340號解釋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平等原則,是指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之事件則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釋字340號:對選舉相同的事情上,卻因有無政黨身份別不同給予差別待遇,非屬合理正當,違背平等原則。 |
9F leeyouchen 國三下 (2016/03/11)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 此乃憲法所賦予之憲法保留參政權 即使是遊民未遭褫奪,都有其權利 至於連署是否超過門檻乃民意所決 隨意阿貓阿狗,你這樣真的有擔任 『人民公僕的決心』?能依法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