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被連署人應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一百萬..-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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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 Chien 高三下 (2012/10/17)
釋字第 468 號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立法機關依此制定法律,規範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程序,應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7F handsomeroom2 小四上 (2014/10/26)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40號解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這兩條釋憲的保證金讓人混淆...有人可以解答一下有什麼差別嗎? |
8F 夢想起飛 高一上 (2015/06/06)
釋字468號摘錄 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 釋字340號解釋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平等原則,是指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之事件則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釋字340號:對選舉相同的事情上,卻因有無政黨身份別不同給予差別待遇,非屬合理正當,違背平等原則。 |
9F leeyouchen 國三下 (2016/03/11)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 此乃憲法所賦予之憲法保留參政權 即使是遊民未遭褫奪,都有其權利 至於連署是否超過門檻乃民意所決 隨意阿貓阿狗,你這樣真的有擔任 『人民公僕的決心』?能依法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