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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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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人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得先提起之救濟 程序為何?
(A)行政訴訟
(B)復審
(C)申訴、再申訴
(D)訴願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
法學各論248題訴訟法2#3365
答案:
B
難度:
適中
0.576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查看全部4則討論
2F
江樂樂
小五下 (2010/05/10)
"公務員"對於行政處分違法不當的救濟為復審(相當於訴願)
檢舉
3F
Yojan Li
小一上 (2010/05/10)
訴願應該指
一般公民
對於行政之判決有違反憲法及法律,向原審查機關單位提出訴願,若再不服就是走行政訴訟。
但這題點在公職人員,只能向原審查機關提起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條款25條』!
檢舉
4F
Ming
大三下 (2023/05/17)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
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復審
。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第 77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
管理措施
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申訴、再申訴
。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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