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7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之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地制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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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
4.台北市為增加財政收入,擬制定「台北市寵物稅稽徵自治條例」,請問此一自治條例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