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修改,應以何種方式為之? (A)以無記名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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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99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9年3月24日 解釋爭點 88年9月15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違憲?解釋文 一、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之福祉至鉅,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又修改憲法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應公開透明為之,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國民大會依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係代表全國國民行使修改憲法權限之唯一機關。其依修改憲法程序制定或修正憲法增修條文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並應遵守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及國民大會議...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