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緩起訴處分是由下列何人所為?(A)檢察官(B)法官(C)觀護人(D)書記官-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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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Esther 大四下 (2022/11/17)
刑法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 補充 「緩起訴」vs「撤銷緩起訴」 刑事訴訟法上的「起訴」意義,一個人觸犯了國家刑事法律所規定的犯罪,就要受到刑罰的處罰。至於犯罪應不應該成立?要受到那些刑罰的處罰?都要經過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審判,才能作出決...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