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 2009年總統正式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承審法官認為,集會遊行法可能違反兩公約,主要理由為何?
(A)兩公約所揭示之人權保障,具國內法效力
(B)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規定,人人有權享受社會安全和自決權利
(C)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規定,和平集會權利應予確認
(D)國際法優先於國內法,地方法院無權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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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494), C(221), D(35), E(0) #1640728
統計: A(194), B(494), C(221), D(35), E(0) #1640728
詳解 (共 3 筆)
#5831943
- (ICCP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主要針對人的生命、身體相關的權利做出規範,包括對死刑的限制、禁止酷刑、禁止奴隸制度,以及國家應保障人民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階級等因素而受到歧視或差別對待,也應保障人民在司法上具有公平受審判的權利。
- (ICESC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範的內容主要為對人的工作權、受教育權等權利的保障,以及規範國家應制定社會保險制度、提供義務教育⋯⋯等等措施,以保障國民的福祉與利益。
- 我國已在 2009 年三讀通過了兩公約,並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將兩公約的內容「內國法化」,也就是藉由國內的立法授權,讓兩公約的內容能實際在國內被落實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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