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美洲人權公約之敘述何者有誤?
(A)於1978年生效
(B)僅約束參與美洲國家組織的會員國
(C)認為對所有罪犯均不得處以死刑
(D)對美洲國家組織會員國的政治犯需人道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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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397), C(1334), D(254), E(0) #1590327
統計: A(129), B(397), C(1334), D(254), E(0) #1590327
詳解 (共 7 筆)
#2728607
第四條 生命的權利
一、每一個人都有使其生命受到尊重的權利。這種權利一般從胚胎時起就應受到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
二、在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犯了最嚴重罪行和按照主管法院的最後判決,並按照在犯該罪行前就已制定給予此項懲罰的法律,才可處以死刑。執行這種懲罰不應擴大到目前並不適用死刑的犯罪行為。
三、在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不得恢復死刑。
四、對政治犯罪或有關的一般罪行不得處以死刑。
五、對犯罪時年齡在十八歲以下或超過七十歲的人不得處以死刑,對孕婦也不得處以死刑。
六、每一被處死刑的人都有權請求赦免、特赦或減刑。對一切案件均得給予赦免、特赦或減刑。在主管當局對請求書作出決定之前不得處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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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6965
美國大部份州仍保留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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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184
@@想說全部隱藏 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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