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法院對於當事人請求之訴訟,認為無理由者,應以何種方式駁回訴訟?(A)裁定(..-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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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芳潔 小一下 (2010/04/18)
民事訴訟法第220條 裁判除本法有規定應用判決者外,以裁定行之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有列出應以裁定駁回的範圍 基本上裁定駁回有幾種情形,分列如下: 1.該管法院無管轄權 2.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之能力 3.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4.訴訟代理人起訴,但訴訟代理人代理權欠缺 5.起訴不合程式或要件(ex:地址寫錯又不補正) 6.有一事不再理或已經撤回的情 以上六點若有補正情形,審判長應定期限補正,到時仍未補正和本來就沒有補正的情形,須以裁定駁回。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249條二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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