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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遺產超過十五年未分割者,繼承人之法律權利為何?
(A)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B)不得請求分割
(C)其他繼承人為時效抗辯後,不得請求分割
(D)其他繼承人同意後,始得請求分割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93 年 - 93 初等考試_人事行政:法學大意#3178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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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0.579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李曉蓉
高三上 (2010/07/25)
民法第1164條 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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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張工藤
國三上 (2016/06/05)
讓我想到「共有物不可分割期限」………這又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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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Liz Tseng
高三下 (2016/08/11)
7F同學想的真快我都還沒想到
第823條(共有物之分割與限制)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
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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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Liz Tseng
高三下 (2016/08/11)
補充 共有物分割請求 也是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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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遺產超過十五年未分割者,繼承人之法律權利為何?(A)仍得隨時請求分割(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