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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6 社會工作者在會談過程中,案主透露想傷害第三者,工作者是否要揭露案主資料,是屬於那種倫理兩難?
(A)案主自決與干涉主義之間的兩難
(B)案主保密與干涉主義之間的兩難
(C)專業價值與個人價值之間的兩難
(D)案主保密與遵守法令或保護權益的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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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yy 國二下 (2016/12/25)
倫理兩難之類型一、案主自決與干涉主義之間的兩難案主自決的意思在於:案主為一個有思考且獨立的個體,能自己評估判斷自己在問題中的難題,並對此負責。干涉主義的意思在於:為了案主的福祉或權益著想,必要時需隱瞞一些事情,甚至強迫介入或干預。這些案例有可能是案主不願離開危險環境,或拒絕處遇。例如:獨居老人寧願處在髒亂危險的環境,而不願接受機構安置。二、專業價值和個人價值之間的衝突當社工員替案主的福祉發聲,那是必須非常堅持己見的,但有可能它卻和自己一直以來所堅持的相違背,像是宗教信仰,或是價值觀。例如:當案主不得已,墮胎對他而言是損害最少的選擇時,身為基督徒的社工員該如何面對這一切?三、保密與保護權益或遵守法令間的兩難替案主提供的資料保密是社會倫理工作守則中重要的部分,但如果遇到案主透露出自傷,或是傷人的訊息,為了保護相關人士的安危,是否應繼續保密,或者違反保密原則以保護可能會被傷害的人的權益?另外,若社工員須到法庭替案主作證,或被相關單位要求提供案主資料,社工員必須在保護.....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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