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2下列何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A)警察制度
(B)公共徵收
(C)教育制度
(D)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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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190), C(132), D(550), E(0) #780837

詳解 (共 3 筆)

#1386300

憲法第107條(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外交。 
  二、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司法制度。 
  五、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國營經濟事業。 
  九、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度量衡。 
  十一、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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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8428
選項中之警察制度、公共徵收及教育制度為憲法第108條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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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第 108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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