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5.刑法第185 條第1項之損壞或壅圔陸路交通危險罪,依實務見解,係屬下列何種犯罪類型?
(A)實害犯
(B)抽象危險犯
(C)具體危險犯
(D)即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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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9), B(580), C(1056), D(79), E(0) #269050

詳解 (共 7 筆)

#497209
92年台上字第6480號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係採具體危險制。雖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但亦須以壅塞之行為造成往來公共危險之 狀態,始構成犯罪。 答案應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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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8511

抽象危險犯,指某種行為當然具有侵害法益(刑法認為需保護的對象,例如生命、財產)的危險性,而不以有事實上具體侵害法益的危險為必要的犯罪。換言之,抽象危險犯是由立法者依其生活之經驗大量觀察,認為某一類型行為對於特定法益帶有一般高度危險性,因此,行為只要符合構成要件所描述之事實,即可認定具有此等抽象危險,無待法官就具體案情而作認定,檢察官也不需要舉證證明行為造成了何種侵害危險或實際侵害的結果。最典型的為刑法185-3條第1款所規定的不能安全駕駛罪(即酒駕),為了有效遏止酒駕,立法理由明文本條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只要超過法條規定的酒測值而開車,即使在沙漠中酒駕,仍然構成本罪,不需要法官去審酌當下有沒有可能撞到人而使人生命法益有危險。

 具體危險犯則是在行為符合法條所描述之外,還必須產生法益受侵害的危險。舉前例不能安全駕駛罪為例,同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可以從其他方法認出有喝酒,或服用毒品、麻醉藥品等,而有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情況,才會被處罰,所以在沙漠中駕車而有這2款情事,就可能不會被處罰,因為很有可能並不會發生法益被侵害的危險。

 實害犯即是犯罪行為實際發生法益受到侵害了,刑法才處罰。例如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要真的偷到了才構成本罪,「東西被偷」這件事實際發生前,都不會構成竊盜罪

參考自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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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3587

具體危險犯是一種犯罪的分類方法,屬於危險犯的一種。 具體危險犯是對於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形成一個極可能產生具體損害的狀況,通常在法條文字上會有「致生……危險」的文字。 例如用毀壞軌道、燈塔的方式影響交通工具往來安全的犯罪行為,不一定一有毀壞軌道或燈塔的行為,就會造成立即性的危險,所以立法者將這種行為設計成具體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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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3690
小弟剛接觸刑法很多觀念還是沒很清楚,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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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869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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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3445

102台上3977決
刑法第185條第1項公共危險罪,係以「致生往來之危險」為其客觀構成要件, 屬「具體危險犯」而非「抽象危險犯」,故就是否該當本罪需有積極之事證,證明具體危險之事實,而非僅以籠統之抽象危險理論,即可以該罪相繩。

79台上2250例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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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8589

刑法第 185 條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I.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79 年台上字第 2250 號刑事判例要旨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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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286815
未解鎖
補充:許多人可能都會搞混「實害犯」與「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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