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 以下何者為非?
(A)巨額採購,於工程採購,為新臺幣2億元;於 財物採購,為新臺幣1億元。
(B)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 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或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 本資格。
(C)招標文件得就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 件另行規定,並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D)機關訂定招標文 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應依採購案之性質與實際需 要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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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5), C(6), D(69), E(0) #3290574

詳解 (共 1 筆)

#6213480
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
1.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2.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3.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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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2 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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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採購金額在下列金額以上者,為巨額採購:
一、工程採購,為新台幣二億元。
二、財物採購,為新台幣一億元。
三、勞務採購,為新台幣二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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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1.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予以限制。
2.對於外國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之限制,應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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