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背信與侵占罪性質為身分犯:背信為替他人處理財產事務;侵占是持有他人之物(B)背信與詐欺罪之成立,以行為致生損害於他人之財產或利益為結果要素(參刑法342I) (C)背信與侵占罪之成立,以行為人為損害於本人或他人之財產或利益意圖(同上)(D)利用受委任處理事務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委任人交付財物,應成立背信罪 與詐欺罪(E)利用受委任處理事務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所持有委任人之物侵占入己,應成立背 信罪與侵占罪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2504 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性違背任務之犯罪。故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若違背任務,將持有他人之物予以侵占,或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者,除成立侵占或詐欺罪外,並無依背信罪處斷之餘地
65 關於背信罪與詐欺罪、侵占罪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背信與侵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