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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4 某夜在山區甲欲對 A 強制性交,勒住 A 的脖子,A 用力掙脫後逃跑,跌落山谷死亡。甲在山谷下找 到 A 之屍體後,仍然對 A 進行性侵害。甲之行為成立下列何罪?
(A)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既遂罪
(B)甲成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污辱屍體罪
(C)甲成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既遂罪
(D)甲成立刑法第 226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因而致被害人於死罪
(E)甲成立刑法第 226 條之 1 強制性交與殺人罪之結合犯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Janet Hsiao 國二上 (2018/04/26)
(A)主觀上並無殺人意圖(B)第 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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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YuShan 大一上 (2021/08/31)

21非9

->基本行為不以既遂為必要

(226第一項)

6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9/07)

加重結果犯之成立

結果加重犯(德語:Erfolgsqualifikation),也稱加重結果犯,是結果犯的特殊型態,指行為人主觀上出於基礎犯罪的故意,而實行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然而卻超過基礎犯罪的不法構成要件所預定之損害結果,亦即出現了較嚴重的結果。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7條的規定,要件共有四個:

(一)依據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原則,對加重之結果有法律明文規定加重之處罰。

(二)確實有加重結果出現。

(三)行為人主觀上僅有基礎犯罪行為的故意,但對於加重結果的出現,客觀上必須「能預見」(具備預見可能性),但並無促成加重結果之故意,因此對於加重之結果至多僅能論以過失。所以加重結果犯是一種行為故意犯和結果過失犯的結合型態。

又此處之能預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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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喜歡司康配熱拿鐵 小五下 (2021/10/13)

補充:

加重結果犯之基本行為若為未遂,則是否仍得成立?應視該基本行為是否有處罰未遂犯而定。加重結果犯之成立,不以基本犯罪既遂為必要,如基本犯罪未遂,並設有處罰未遂犯規定,因而發生加重結果者,即屬構成。(最高法院99台上字第2964號判決)

64 某夜在山區甲欲對 A 強制性交,勒住 A 的脖子,A 用力掙脫後逃跑,跌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