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1 關於不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得先定債務履行之期間,以及逾時不履行將受之處罰,通知債務人促其自動履行
(B)債務人如不依法院所定期間履行時,得處怠金
(C)債務人經處怠金後,仍拒不履行,法院得再定履行期間命其履行,如仍不履行,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D)如不可代替行為係夫妻同居之履行,債務人未依判決履行者,法院僅得處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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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F
Sasa 高二下 (2018/08/01)

強執128條

  1. 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2. 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3.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直接強制方式,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
2F
123 小六下 (2021/08/31)

128II夫妻同居不適用代履行、怠金、管收

51 關於不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得先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