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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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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租他人使用,A 屋因乙過失侵害,必須修繕 6 個月,甲在該 6 個月內無法將 A 屋出租。乙之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如何?
(A)乙僅須賠償甲 A 屋之修繕費即可
(B)乙僅須賠償甲 6 個月租金之損失即可
(C)乙除賠償甲 A 屋之修繕費外,尚須賠償甲 6 個月租金之損失
(D)乙除賠償甲 A 屋之修繕費以及 6 個月租金之損失外,尚須給付予甲相當金額之慰撫金
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105 年 - 105-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5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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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簡單
0.9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Sophie
高一下 (2017/06/08)
民法第 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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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租他人使用,A 屋因乙過失侵害,必須修繕 6 個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