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因過失駕車撞傷乙,致乙雙腿殘廢,甲肇事逃逸。下列何者不在乙得向甲請求損害..-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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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Dono (2023/07/06)
【題目解答】
(一)損害賠償法之因果關係,通說認為應採「法規目的說」,亦即,侵權行為加害原告之人格權,法規保護之範圍乃是參與交通之人之生命、身體及健康權。依此(B)之「看護費」、(C)之「就診之計程車車資」及(D)之「尋找加害人甲而支出之調查費」均在損害賠償之範圍。
(二)損害賠償法之因果關係,不應採「相當因果關係」(採此看法(A)亦可能獲得賠償),蓋法院常以損害既已發生,或同情被害人而認定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導致加害人負擔不合理之賠償責任。若基於「法規目的說」則認為此應為丙醫師及醫院之賠償責任,而不應由加害人甲承擔之,蓋醫療失乃一般生活上的風險,不在侵權行為法保護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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