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A)§802.無主物先占係事實行為,縱使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之
X(B)§814但書.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X(C)同上,乙取得所有權,為有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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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816.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璞玉本身之價額。
乙應該是材料提供人乙請的那人才是加工人所以如果依照§814但書的意思所有權歸加工人的話,那麼乙一樣是無權處分阿
29 16 歲之甲在大壩尖山拾獲一塊璞玉,被乙所盜,乙請人雕成名貴玉器,以高價出..-阿摩線上測驗